2013年6月11日,丁某在中介公司看到广告称某小区有一套面积为85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15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欲出售。后经实际看房发现,该楼为五楼,虽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面积只有85平方米,但该房实际使用面积确有115平方米,因为楼上有一个自建的阁楼。次日,丁某即与卖方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一个月,当地规划局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此时丁某才知道这套房屋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6月7日龙某就已经接到。丁某认为,龙某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丁某一纸诉状将龙某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庭上,龙某辩称,在其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85平方米,并没有包括搭建的那一部分,丁某也很清楚搭建的阁楼实际是违章建筑,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本案经调解无效,一审审理后认为,丁某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虽然龙某称其出卖的仅为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违章建筑,但龙某是明知其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这一情况的,且该违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显然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龙某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