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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下的车辆所有权归属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92人看过举报

赵某出资购买了某品牌轿车一辆,初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将该车转移登记至章某名下,但车辆至今由赵某实际占有使用。但是赵某最近因亲戚家的交通事故觉得使用权与所有权不一致时,会面临很多的问题,于是为了避免赵某继续使用车辆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等法律风险,与章某商量,要求把车辆返还给他,他愿意支付车辆折价款,经过几次协商,均无果。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要求赵某立刻返还此车辆,并且其愿意支付被告车辆折价款。章某认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赵某。

另查,某市公布《某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在某市购车必须具有购车资格。本案中原告具有购车资格,而被告不具有购车资格。

[法院裁判]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车辆的转移登记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保护,虽经双方确认涉诉车辆为被告赵某出资购买,但经赵某自认其未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也未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转移车辆登记,车辆过户登记不能在出资人没有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情况下仅以其出资购买车辆就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因此,原告要求将诉争车辆归其所有,合理合法,故法院判决诉争车辆归原告章某所有。关于被告出资购买车辆一节,被告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处理,被告可就车辆款补偿问题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

[律师点评]

近年来,我国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导致各种问题,为了遏制车辆过快增长各地出台了各种限购政策,由于购车指标有限,出现了大量“借名登记”、“车户分离”等情形,以致车辆的形式物权和实质物权相分离现象。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分为登记生效原则和登记对抗原则,机动车物权的设立采登记对抗原则,即登记不是取得机动车物权的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机动车的实际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对车辆具有实质所有权。

但在限购政策下,对于车辆实际出资人能否取得所有权就会出现分歧。从行政法角度看,购车指标是一种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购买车辆的必备法律资格。车辆实际所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所有权,否则就很容易规避限购政策。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除非登记确有错误,否则不应轻易否定登记的效力,以维护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如果判决所有权归属实际出资人,可能会为大量的“借名买车”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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