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的过错,一车人的命运
------也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
10月28日重庆万州一辆公交车,与一辆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坠入长江,死亡人数达15人,此案立即成为本月底最热新闻,飚升成全网热搜榜,炸开了锅,各种评论、猜测、喧嚣,让人唏嘘不已。一时间红色小轿车成为罪魁祸首,部分媒体曾一度报道,于是乎高跟鞋、超速,红色小轿车女司机才是该起事故肇事者。
直到11月2日,剧情来了180度大反转,重庆市官方通报了对此次公交车坠江的责任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欧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10月28日,当天凌晨5点,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从家中出发上班,上车以后,车辆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在上午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需要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但刘某并没有听从指示,当车继续行驶后不久,刘某发现车辆已经驶过自己的目的地站,强行要求下车,被司机拒绝后,与司机产生争执,随后用手机击打司机头部,导致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矛盾升级,从警方公布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10月28日早上10时8分51秒,司机冉某在一番激烈打斗后,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长江。事件发生后,警方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同日生活轨迹进行了调查,排除了冉某精神状况异常的可能,同时,事发时天气晴朗,道路状况和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崖后,经过鉴定,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且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通过恢复车辆行车记录仪调取内部监控,还原事发当时的详细情况。
此次事故原因一公布,网上又炸开了锅,从起先的对红色小轿车愤怒转移到了错过站先动手打人的女乘客与猛打方向盘的公交司机的愤怒,有骂女乘客作死的,有骂公交司机为何猛打方向盘是否存在故意,有骂一车乘客冷漠的,看到的人无不叹息,悲愤,15条生命因为胡搅蛮缠的女乘客与司机发生的口角争执,葬身于长江,断时各种段子满天飞......
【律师点评】
女乘客与公交司机,到底谁的责任?谁又该对无辜的乘客进行赔偿?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先女乘客是高速行驶的公共车上动手打司机,她对自己这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该是能够知道的,所以这个乘客按照刑法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认定犯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公交司机,也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当然个人偏向于认为是从主观方面分析司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中间司机也有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出现的操作过程,包括猛打方向盘,在当时的情况下,他是用右手去挡和打女乘客的,判断失误,以为方向向右跑偏,于是向左打了方向盘,后又向右回了方向,但是车速并没有降下,由于在这种应急状态下,他操作失误,所以这种情况可能是司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的。因此,双方的行为性质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个人认为司机的责任更大,就目前我们国家对公交车上的乘客是没有限制的,这也就意味着有各种各样的人:傲慢无礼的,喝醉酒的,精神病的等等,但是司机应该受过安全教育,具有应有的职业素养,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合理的应对,以安全为主,并且除了该乘客外应该意识到车内乘客的数量,负有保证车上乘客安全义务。
最后,该车人员无一幸免,全部遇难,包括了女乘客和司机,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将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刑事程序无法启动,那么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虽然女乘客和司机是造成这些事件的原因,但是应当是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乘客上了公交车,购了车票,就和公交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那么在这个合同关系当中,就包括了公交公司要保证乘客在车上乘车过程中的安全,因为该司机在发生这个事件的时候没有冷静处理,没有采取断然的一些保护措施保护这些乘客的安全,而是意气用事互殴,导致矛盾升级,造成了这样一个不可挽回的结果,那么公交公司作为主体自然就要承担对那些无辜乘客的赔偿责任。
司机在被女乘客袭击后进行反击的行为能属于正当防卫吗?
个人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就该案来讲,发生争执,女乘客打了司机这中间或之后,司机应采取停车报警等措施处理,但事实是司机也打了女乘客,变成了互殴,对打,根本没有考虑整车人的人身安全,也没有考虑公路上涉及的其他车辆的安全,最后导致公交车坠江的事故,造成一车人全部葬送长江的结果,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十五条鲜活的生命所换来的法治教育课,让每个人都心痛,也让我们反省,那么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呢?
首先,公交公司从保护司机的角度出,可以在公交司机驾驶人员的周边设立一些防护的设施,物理的隔离障碍,避免其它原因影响司机正常开车。从这几年的统计数据来看,乘客使用辱骂、殴打、抢夺方向盘的事件频繁发生,已不是新鲜事了,乘客抢夺方向盘被刑事拘留,判刑的案例也在增多,比如2016年3月,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34人受伤,该事故系一名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所致,事后,该乘客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1月,苏州一日游的一名导游因为不满游客无人购物,与游客在车上发生争执,并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后强行抢夺大客车方向盘,致使大客车撞上高速路护栏,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最后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结果也是让人胆战心惊的。
其次,加强对公交司机的培训教育,提醒他们时刻以安全驾驶为第一使命,遇害到该种滋事、发生争执,甚至袭击时,应立即停车,报警。以保证安全为重,考虑到乘客的安全,考虑到路面上公共交通的安全,切不可意气用事和乘客发生争执,甚至于由于争执演变为互相的打斗。
再次,其他的乘客遇到这种情况,也应积极劝阻和制止,不要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要敢于亮剑,制止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因为你的一念之差也会助长了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的演变,你的冷漠可能会将你自己同时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使人想起了两年前在武汉610公交车上发生的见义勇为的事件,一个女乘客突然去抢夺女司机的方向盘,小伙吴烨看到后奋不顾身上前抱住了抢夺方向盘者,做出了“教科书般的操作”,一场瞬间有可能冲下桥的危机化险为夷,其也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获得了“勇敢抱好人”的称号和10万元的奖励。
最后,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德素养,积极倡导做一个文明的出行人,哪些是不可以做的行为,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倡导加强自身的修养,有话好好讲,这世界除了生死都是小事,多一些宽容,少一些戾气,因为错过一站不要紧,大不了花点时间回去,而如果你控制不了自己的莽撞行为,可能会让你错过一生,还搭上无辜的性命,到时是无法回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