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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撞车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12人看过举报

2014年6月1日,俞某驾驶自有小轿车赴某酒店去参加一朋友喜宴,因高兴多喝了几杯酒,宴后为避免酒驾其让另一朋友李某帮忙代驾汽车送其回家,途中汽车追尾一辆电瓶车,致使其驾驶人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2014年12月底,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的医疗费4万余元,车主俞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作为俞某朋友,应俞某要求好心无偿为其代驾,没有收取一分钱报酬,并且是按俞某的指示要送其回家,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俞某则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所有人俞某不存在过错的,因此应当仅由使用人李某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为李某是否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使用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使用人”概念的界定主要着眼于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这两个标准。实践中,租车人、借用人等都是本条中的“使用人”。此外,酒店代为泊车、汽修厂修理完成后为客户试车等,也因包含“运行利益”而为“使用人”。具体到本案,从运行支配权来看,虽然车主俞某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权。李某是应俞某的要求来代驾的,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俞某指示;从运行利益归属来看,李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俞某回家,俞某享有全部运行利益。因此,俞某既是机动车所有人,也是“使用人”,而李某非租赁、借用车辆,也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因此不是“使用人”。

那本案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李某应邀临时帮俞某代驾,不计取报酬,应属于无偿帮工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系存在重大过失,现王某起诉要求李某与俞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与车主俞某对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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