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马某与离婚多年的周某开始同居。2007年5月,马某与周某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如果结婚周某愿意将其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各种原因不能结婚,周某自愿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马某。但是最后还是因为各种原因两人没能结婚。
2013年11月,周某去世,周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周小某以继承人身份取得了周某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屋二套、店面一间以及丰田轿车一辆(轿车后被周小某以8万元价格变卖)。马某认为,根据自己与周某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周某一半的财产,遂多次与周小某协商,均无果。
马某无奈下,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周某所有的两套房屋、店面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周小某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周某与马某签订协议长达6年半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明周某没有将自己财产赠送给马某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周某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周小某作为周某的继承人现在明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与周某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但周小某作为周某唯一继承人,可援引周某在该赠与合同中对马某的抗辩权。现周小某明确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马某无权依据赠与合同取得周某一半的财产。据此,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与周某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周小某作为周某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周某的债务。
据此,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马某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律师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赠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周某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能否被周小某继承。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仅属于赠与人,他人无法通过继承方式享有。在受赠人与继承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也违背赠与人的本来意愿。
本案中,周小某不能依继承方式而享有专属于周某的任意撤销权,周小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周小某负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周某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