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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9人看过举报

2012年6月17日,周某接到某电器公司售后部服务人员电话,通知有空调需入户安装。周某来到某电器公司领取售货单据,持单据至库房提货后,按单据所写地址来到顾客家中安装空调。在安装时,周某不慎从楼顶摔到地上。后李某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折脱位、左肘关节骨折脱位等。周某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53256元。周某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165元。

某电器公司辩称,周某以自己的车辆、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空调安装工作,其与某电器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周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电器公司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某电器公司经营家电销售生意,周某从事某电器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周某自备车辆和工具,经常在某电器公司门口等家电安装任务,有安装任务以电话方式联系。周某安装柜机一台报酬为80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0元,结算方式是凭安装空调结算单不定期结算。周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电器公司知晓该事实,在周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承担责任为一般原则,定作人承担相应责任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中的过失。本案中,周某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安装设备、技术完成某电器公司交付的空调安装工作,其凭劳动成果与某电器公司结算,当事人双方确系承揽关系。 周某长期接受某电器公司的指派,为电器公司销售的空调提供入户安装服务,明知在高楼安装空调存在危险,却不佩带安全绳,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本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某电器公司在明知周某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未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生产监控的情况下,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周某完成,因其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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