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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介绍对象不如意,要求解除合同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85人看过举报

冯某某系某市某别墅区的保安,已过而立之年,但是性格开朗、风度翩翩,但总归是上了年纪了,家人都急于为他物色对象,但他都看不上,因为在他心中有自己的择偶标准,那就是找个年轻的,不超过25岁、面容姣好、身材完美、家里有房有车,当然有公司的老板家的女儿就最好了。于是2014年3月2日,他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婚介公司综合其个人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他推荐结婚对象至少10次以上,并为其开通网上自助征婚功能,服务最终有效期限至2016年3月1日,婚介服务以冯某某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冯某某为此支付3000元的婚姻介绍服务费。

此后,冯某某觉得婚介公司原先声称有符合其要求的女性,但几次均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遂要求将3000元婚姻介绍服务费退还给他,但是婚介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协议内容为他物色合适的人选,但均因冯某某自己的原因看不上,在多次的理论中,最张冯某某将某婚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的婚姻介绍服务费3000元。

某婚介公司辩称,冯某某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经常电话沟通。婚介公司向冯某某先后推荐若干次对象,其中冯某某见过一次面但表示不满意有三位。并且其介绍过“富二代”、白领等,冯某某以工作没时间为由未见面。同时冯某某亦曾通过婚介公司的网络浏览公司会员资料,并向对方会员发出邀请或让公司安排介绍。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婚介服务以冯某某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故冯某某有权依约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解除合同。婚介公司虽然尚未促成冯某某建立婚恋关系,不得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确为他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与之多次沟通,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可以要求冯某某支付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法院认定婚介公司为冯某某介绍对象花费必要费用为1500元,扣除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婚介公司退还1500元婚姻介绍服务费给冯某某。

【律师点评】

本案是婚姻介绍服务过程中,委托人以婚姻中介机构未能推荐满意对象并促成其建立婚恋关系为由引发的婚介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冯某某依照双方合同约定,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服务,符合法律规定;且婚姻介绍服务具有人身性质,冯某某作为委托方,若无委托婚姻介绍的意愿,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和可能,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但是婚恋关系需男女双方同意才可能建立,因此婚介公司虽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尚未促成冯某某顺利建立婚恋关系,但依约履行婚介服务,已为冯某某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付出了时间、人力和费用,冯某某相应地应支付部分服务费用,故综合婚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婚姻介绍服务情况和时间,婚介公司退还张先生部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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