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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离婚子女可否向一方索要抚养费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34人看过举报

许某与顾某共同做生意,后来两人对上眼了,便于2008年11月结婚,次年便生育有一个儿子顾小某,自此许某便带孩子了,两人生活甜蜜,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的,但是自2011年顾某因利益上的事情与合伙人出现矛盾后,生意越做越差,导致情绪也一再低落,对许某母子也照顾少了,并且因经济拮据经常争吵,后索性离家出走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3年,许某因身体虚弱无法继续工作也无其它的收入难以抚养顾小某,但是许某对顾某还有感情,不想离婚也未提起离婚诉讼。于是以顾小某的名义将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原告诉称,顾某作为其父亲未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要求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支配权也是私人问题,谁抚养孩子都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支出,因此现在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许某和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无约定,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费的问题,钱无论由谁支配均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顾小某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顾某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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