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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欲讨回红包被驳回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58人看过举报

华某系大龄男青年,因工作忙碌错过了许多谈恋爱的机会,在家人的一再催促下,2015年1月6日,黄某通过某网站认识了李某。两人网上聊得热火朝天,又都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两人都觉得缘分已到,于是决定见面,当然这样的见面相处也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但李某提出,按照她们老家的习俗,要确立恋爱关系需要给付红包的。于是2月20日晚上,华某在约李某吃晚饭的同时,自己凑了5000块钱,包了一个红包交给李某。

但是那顿晚饭之后过了十天,李某就和华某提出了分手。

于是华某要求李某返还那个5000元钱,认为女方不当得利。但是李某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5000元的红包,是华某骚扰自己和家人,并提出了不恰当的要求才要和他分手的。

两人为此争论不休,华某还把两个人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带着这些“证据”,3月13日,华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了某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00元钱。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己是有收到过一些糖果等礼物,但是没有收到5000元的现金;

华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对于什么时候进行的录音,华某自己也无法说出准确时间。对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认为,也是黄某单方面进行过删减,根本无法证实他有给付过5000元款项给她的事实。

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首先,华某提供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将诉争的5000元钱交付给李某的事实。其次,华某自认是以“红包”的形式将5000元交付给李某的,华某积极主动地将这5000元交给李某的行为,使得李某有了占有这笔款项的合法根据。所以,即使华某证明了交付5000元的事实,两人之间存在的应是一种赠与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不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法定撤销事由,因此,华某仍无权要求李某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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