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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追偿代还款获支持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596人看过举报

20145月,徐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拥有的奥迪小轿车归张某所有,夫妻双方并无债权,一切债务归徐某所有。随后车主由徐某变更为张某。20154月,徐某认为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规避债务,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重新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因徐某生意经营不善,在离婚前已对外欠下巨额债务。两人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徐某与张某,要求他们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与张某应共同偿还债权人借款及利息,并依据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张某所有的汽车拍卖,所得钱款20万元用于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张某认为,其对徐某在外的借款并不知情,且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明确约定一切债务由徐某承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解释,张某替徐某偿还的债务,徐某应该偿还。201512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偿还张某为其垫付的款项20万元及利息。

   徐某辩称,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追偿权,追偿的前提应是建立在共同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后,其追偿条件方成就,而本案中徐某与张某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故追偿条件尚未成就,张某无权向徐某追偿。另一方面,徐某与张某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两人返还借款,法院已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借款。两人虽约定双方共有财产中所有正资产均归张某所有,一切债务归徐某所有,但该借款是用于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两人共同偿还,故应当依法驳回张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追偿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法院生效判决已驳回徐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诉求,因此该离婚协议书对徐某与张某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车辆归张某所有、所有债务均由徐某承担,现上述车辆已经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徐某与张某双方共同债务。张某以约定归其所有的车辆承担了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徐某追偿代为承担的债务2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徐某偿还张某20万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徐某与张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徐某虽主张该协议无效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离婚协议对徐某与张某均有法律约束力。

但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不仅受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还应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内外之别。

本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徐某承担全部家庭债务是夫妻债务关系的内部分割,徐某的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经营之需,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徐某与张某均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张某仍需与徐某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家庭债务。

但对内而言,张某与徐某就债务的承担已经做了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根据离婚协议分割所得财产被用于偿还共同债务,自然有权向徐某进行追偿。因此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需注意协议效力的内外之别,以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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