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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未弹出生产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9人看过举报

2014年3月25日8时许,吕某驾驶的大型厢式货车沿光明路由西向东行径长宁路交叉路口时,碰撞沿长宁路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张某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超速行驶,未让右方来车优先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通过交叉路口未确保行车安全,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已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在起诉中与保险公司及吕某调解了赔偿问题。

但同是张某家属认为,张某死因系其所驾驶汽车的安全气囊未能在事故发生时弹出保护,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遂将汽车生产方上海某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0万余元。

审理中,某汽车公司提出对案涉车辆驾驶员位的安全气囊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张某家属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家属仅基于案涉车辆驾驶员位安全气囊未能与前排乘员位安全气囊在事故发生时同时弹出,即认为案涉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与驾驶员张某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根据车辆技术检测报告、痕迹鉴定书及事故现场照片等可知,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的左侧与吕某的大型厢式货车前部相接触碰撞,案涉车辆遭受的是左侧猛烈撞击,并因此严重扭曲变形、线路损坏,且张某因较大外力作用导致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根据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记载,正面安全气囊系统在侧面碰撞时不触发。

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知驾驶员位安全气囊未弹出是由于案涉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或未能达到触发条件导致,安全气囊未弹出成因复杂,不通过相关技术鉴定无法确定,现汽车公司为明确案涉车辆质量问题提出对驾驶位安全气囊的质量进行鉴定,但原告不同意进行,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综上,法院遂根据原告未能完成己方所负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不能举证证明事故车辆存在缺陷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使用者证明,也就是说,产品使用者需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家属负有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存在损害、以及这一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义务,但其不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安全气囊的触发问题又相对复杂,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得知驾驶位安全气囊是否确有产品质量问题,则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生产者亦不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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