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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修是否赔偿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3人看过举报

2012年9月初,白某购买了一辆别克君威小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1月22日,白某驾驶投保车辆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路面积雪遇有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发生事故后停在路面等待救援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拖运回某市后,因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费用未达成一致,白某自行修理了车辆。因保险公司拒绝足额赔付,故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共计5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停放在路边的第三者车辆损失,同意赔付。但是对于白某主张的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对金额存有异议,不同意全额赔付。并且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项目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依据保险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结论所作出的定损金额,确定车辆维修费为11200元。对于刘先生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白某所有的投保车辆实际损失,经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发现,白某的车辆修理项目存在多处不合理,并且对于不合理的修理费用金额,在白某提交的维修费清单中无法体现出各分项维修项目的具体金额,经法院释明,其仍无法提交,亦不申请进行价格评估。因此对不合理部分是不会支持的。

为此遇到此类事情,其一,要注意留存手中证据,如受损部位照片、车辆拆解照片以及更换下来的受损部件;其二,要及时对维修清单进行检查,每项修理项目是否已经单独列明,分项的修理费单价及工时费是否已经标清,如是否换了前保,材料费是多少,工时费又是多少。因为现在很多修理厂往往仅仅列明修理项目和修理费总价款,但对于每个分项部件的价格并未明确写明,一旦出现部分零部件的更换、修理与事故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则难以确定保险公司应赔付金额;其三,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履行核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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