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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救助义务应担责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50人看过举报

又到一年春意盎然时,春天是个美丽的季节。春天能催醒百花,醉人心田;春天能唤醒万物,平添生趣;春天能和风送暖,温暖人间。于是人们纷纷走出家门去踏青旅游,感受春的美丽。然而出门旅游安全还是第一位的,不然开心之事,就会变成沉重之事。

2014年4月初,胡某在网上发布了一个户外旅游活动邀请帖,召集大家到某地进行户外自助探险活动,马某看到后觉得出去看看风景散散心情也很好,于是邀请了她的朋友张某一同前往。在结对徒步穿越河谷时,排在队尾的张某落水,其他队员为自身安全考虑到达河谷对面才予以营救,但为时已晚,根本找不到张某。当天下午,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四公里外的地方找到了张某的尸体。张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朋友马某及其他八名参与活动者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余元。

张某的父母诉称,在自助游中,参与人员因相互信赖结成共同利益体,在同伴处于危险状态时,参与者应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力所能及的施救,否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马某及其它被告辩称,自助游是一种松散的自助旅游组织,参加自助游是一种风险自负行为,参加者都是自愿的,并且张某已是成年人,应当知道风险,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而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在同伴面对危险时没有施救,只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及其他八名参与者未履行临危救助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在自助游活动中,活动参与者对于自助游的风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各参与者基于共同的风险认知和信赖结成利益共同体,因相互之间的特殊利益关系和信赖关系,在风险发生时,负有相互之间必要的、合理的救助义务。自助游虽为松散型的旅游活动,但是由于自助游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任,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在意外发生的情形下,各参与者处于共同利益体中,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应当充分认识到危险发生时合理、必要的救助义务,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以避免损失扩大。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损害并不是其他自助探险活动参与者引起的,但是基于各参与者之间特殊利益关系和信赖关系,具有相互救助义务,未履行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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