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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诉继承人所有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驳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83人看过举报

2013年3月10日,沈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9日归还,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按季度付息。当天,银行就向沈某发放了50000元贷款,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但沈某逾期未能归还,经某银行催讨,仍不归还,于是,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2320.56元,提保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某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朱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52320.56元,担保人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沈某、陈某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后沈某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于是银行提起诉讼称,沈某因车祸死亡,其在保险公司应有死亡赔偿金,沈某父母可继承沈某的这笔遗产,故沈某的生前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要求沈某父母对沈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庭上,沈某的家属则辩称,沈某生前并无遗产,如有遗产,二被告均愿意放弃继承。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二被告当庭陈述朱某并无遗产,并且明确作出了放弃继承遗产的承诺,原告亦当庭表示并不清楚沈某有无遗产,故原告的诉讼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沈某的近亲属因其交通事故死亡取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权利人应是二被告,而并非属于死者沈某,并非遗产,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享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予以偿还沈某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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