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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 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00人看过举报

马某与周某从小就是伙伴,年轻时曾谈过恋爱,并且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最终因双方父母反对而分手,后各自成家。

2006年,周某的老伴过世,此时的马某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失了丈夫。由于周某的儿子周某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周某平时与马某相互照应,日子一久,两人重温旧情,便商量着老来结伴、彼此扶持。于是,马某搬到了周家。周某儿子周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从外地火速赶回家,对着两位老人一顿大骂,认为他们的行为有失检点,丢了周家的脸面,坚决要求马某搬出去,周家与马家的亲戚也觉得这样做有辱门风,故对他们渐渐疏远了,但是周某没有理会家人的反对,因为他不想再错过马某,不想再次感受年轻时失去马某时的锥心之痛,坚持要和马某共度晚年。周某某一怒之下回到了外地,从此再也没有回家看过,更没有寄钱回家,只有马某的女儿,逢年过节来看看。为了养家糊口,周某继续从事货物运输,并于2010年购买了一辆小货车,马某则负责操持家务,两人的日子过得有滋有味,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4月,周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周某某找上门来,与马某当众争吵厮打,并以“房子是老周家的财产”为由,强行将其赶出家门。而后,周某某以8万元的价格变卖了周某的小货车。面对如此无情的周某某,马某忍无可忍,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周某的遗产。

马某诉称,多年来周某某杳无音讯,完全没有尽过一个人子的赡养义务,是她照料周某的生活起居。哪怕是2011年8月周某生病住院,都是马某一人服伺左右,周某某未曾看望,连一个电话也没有。

周某某辩称,马某与父亲系非法同居关系,其不回家,是因为不想看到马某。老房子本是老周家的,马某没有权利居住,小货车也是父亲出钱买的,凭马某搞搞卫生也不可能有买小货车的车,连平日二人的日常开销也大部分是父亲的,因此她无权要求分遗产。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与周某系非婚同居关系,马某无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考虑到马某多年来对周某的扶养较多,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分得相应遗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周某与马某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因此马某是无继承权的,然而考虑到周某和马某同居时受到亲人指责和疏远,周某和周某某关系冷漠,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周某与马某在这样的状况下,长期共同生活,彼此照顾,互尽扶养义务,故虽然马某无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根据我国继承法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应当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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