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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不翼而飞,谁之责

2015-10-20

发布者:楼晓蕾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86人看过举报

2013年10月9日,教师节,中学教师单某因教育工作突出领到了一笔奖金,于是欢天喜地到某银行营业厅内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办了一张活期无折银行卡,并存入现金20100元,期间单某因儿子买玩具在ATM机取了2000元,可是当2014年1月1日元旦,单某想取款时,发现银行卡里的18100元钱不翼而飞了,单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快,俞某等人就被缉拿归案,原来犯罪分子俞某在单某上次取款时偷窥到了银行卡密码,并通过伪造的银行卡,将单某的存款盗取了。

犯罪分子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被判刑了,但自己的钱没了怎么办?于是单某将某银行告上了人民法院。

单某诉称,自己到银行存款即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就应当支付自己所有的存款及利息,并且银行有义务和责任识别真假银行卡,因银行没有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负全部责任。于是请求判令银行返还自己存款18100及利息。 某银行则辩称,单某存款被盗刷系犯罪分子蓄谋犯罪所致;银行不存在过错与违约行为,不是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单某因自己对自己密码保管不慎,才导致存款被盗,对此对财产被盗刷存在过错,故其存款流失的责任应完全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与银行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都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银行应通过技术投资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存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银行理应承担责任。根据查明的刑事案件事实,犯罪分子俞某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单某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认为单某银行卡内的资金没了是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也同时获得了追偿权,可就相应款项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据此,判令某银行支付单某存款18100元,并按照同类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

从银行承担的义务来看,银行应对其所发行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及系统设备、交易工具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银行与单某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包括储户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账户号码、存款数额等等在内的信息均被存储于该银行卡中,系交易的有效凭据,即持卡人在取款或消费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必须是银行发行的、真实的银行卡。因此,很显然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银行卡载明的储户履行合同的义务,这是储户对银行的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如因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存在技术漏洞而被犯罪分子复制后用伪卡盗取储户存款,银行却不承担责任,即意味着银行可以将其在经营中的风险转嫁至储户,对于广大储户极为不公。

因此银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犯罪分子复制并使用银行卡消费成功,不应视为单某本人的行为,也不应视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向单某履行了支付存款的义务,因此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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