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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406人看过


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小王是今年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层层筛选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在签订武汉劳动合同时,该武汉合同文本中载明是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工资只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一半。小王很迷惑,想知道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有效?

武汉劳动中关于试用期是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双方互相了解、互相适应的合理期间。由于试用期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筛选劳动者的期间,故法律允许期间的工资报酬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报酬,但试用期约定会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其目的就是要防止某些不正规用人单位滥用实习期的员工,损害劳动者的一些合法的权利。

具体到本武汉劳动案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明显超出最多六个月的法律规定,同时其工资报酬减半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小王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遇到了劳动纠纷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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