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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遭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324人看过


试用期员工不胜任工作遭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刘某20197月中旬入职某科技公司任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8000元。20199月初,该武汉劳动案中公司以刘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000元。

   武汉劳动案中,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间内经常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武汉劳动案中用人单位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制定首先应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同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且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以跟劳动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武汉劳动案中而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则应说明该岗位的胜任条件以及不能胜任的理由,不可随便调岗降薪。即使确实不能胜任也应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调整后还是不能胜任的,应该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该武汉劳动案中,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故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刘某赔偿金8000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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