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扣发工资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2021年1月12日,马某因所在公司拒绝支付其工资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马某称,其于2020年3月20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后因事请假,公司那边尚有工资未支付,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所欠工资。仲裁院立案后调查发现,该武汉劳动案中马某于2020年3月20日进入该公司工作。6月25日因家事口头请假了2天,2天过后却一直未返岗,公司以马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扣发其6月1日至6月25日的工资及所有公司福利待遇。
那么武汉劳动案中劳动者没有原因的旷工,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将工资全部扣掉是不合理的。
该武汉劳动案中马某因家中有事请假两天,但是在假满之后未及时返岗工作,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她的行为已经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根据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武汉劳动案中马某3至6月期间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以旷工为由扣除马某6月份的工资,应予以纠正。
武汉劳动案中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约定要求其赔偿。也可从工资中扣除,该赔偿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如果赔偿扣除后比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马某的旷工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亦不得以此为由扣除马某6月份工资。
武汉劳动案中办理仲裁案件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正常管理权的行使,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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