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撤销不公平的工伤补偿协议
一则武汉劳动工伤案例,刘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搬运工,去年在搬运货物过程中从楼梯上摔下来受伤。该武汉劳动工伤案中当事人治疗的过程中,公司与当事人刘某协商签定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该武汉劳动工伤协议约定,公司承担当时刘某所花费的全部医药费,并支付1万元补偿,此后双方再无纠纷。刘某因为急需用钱就签了协议。但随后复诊,刘某发现自己情况较严重,后期治疗与恢复的医疗费不菲,而且他这种程度的工伤,与公司支付的钱相比应该获得更多的补偿。本武汉劳动工伤案中刘某想知道,他能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
本武汉劳动工伤案中,该员工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积极主动申报工伤,而是通过达成民事协议的方式解决各自的诉求。但是,由于员工当时是迫于压力签订协议,其本应通过工伤认定享受更高的伤残等级待遇,因此该工伤补偿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所以,双方签订协议后员工可以在一年内行使协议的撤销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武汉劳动工伤案中该物流公司如果已经为员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就应当主动申报工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物流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应当通过诱导、欺骗的手段让员工做出了看似“自愿”的行为,也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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