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瑟夫·拉兹在《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中通过批判、理解和解释奥斯丁法律体系理论、凯尔森法律体系理论、哈特法律体系理论,论证“法律体系理论是对某一法规进行充分定义的前提”这一基本命题。由此,拉兹提出了法律体系理论的存在问题、特征问题、结构问题和内容问题四部分内容,并总结了法律体系具有规范性、制度性和强制性三个特点。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是由威胁所支配的秩序。规范指导着受到秩序约束的人们的行为, 它是人们评价行为的标准, 是由希望影响他人行为的人们制定的, 而避免它威胁要实施的制裁就是人们服从的标准理由。法律体系的本质是法律规范体系,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理论应当解决四个问题:存在问题、特征问题、结构问题、内容问题。存在问题回答法律体系存在的标准是什么,特征问题回答决定一种法律归属于某一体系的标准是什么,结构问题回答法律体系是否具有共同的结构,内容问题回答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不可缺少的内容,或有没有一些重要内容可以区分重要的法律类型。
经济法体系研究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建构,其以经济法体系理论为前提。经由经济法体系理论建构的经济法体系可以为经济行为提供规范指引,为经济行为提供制度保障,为经济行为提供强制措施。从理论上分析,一套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理论也应当具有法律体系理论的四个组成部分,即经济法体系的存在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特征问题、经济法体系的内容问题、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问题。但是,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与作为一般法理学的法律不同。作为一般法理学的法律体系理论重点分析法的一般性质,其体系理论主要回答法律体系的存在和特征问题,内容与结构问题并非法律体系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每一种法律体系理论都必须对存在问题和特征问题提供一个答案,因为这两个问题是对于任何关于法律体系的充分的定义都是必然组成部分。但这些理论可能会对内容问题和结构问题持否定态度,因为根本就没有适合于所有法律体系的结构或共有的内容。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体系理论无法为部门法体系提供具体的内容和结构,而只能为部门法体系的存在和特征提供理论依据。因此,从法律体系到部门法体系,体系理论关注的重点也将从法律体系的存在与特征问题转向法律体系的内容与结构问题。具体到经济法体系中,经济法体系理论需要为经济法体系内容和结构提供理论论证,而非为经济法体系的存在与特征提供理论论证。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体系理论就可以忽视经济法体系的存在与特征,而是说具体到部门法体系理论,其关注的重点是内容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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