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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65人看过

合伙合同的效力

1、合伙人的义务

(1)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3)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人的权利

(1)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转让财产份额权。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权。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或监督执行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5)利益分配、亏损分担请求权。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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