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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2020-10-25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609人看过举报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有:

(1)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通说认为,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①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②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如招待客人;

③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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