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卖房屋的名义借款担保有效吗
实则借钱,签的确是房屋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主张实行房屋买卖合同能得到支持吗?
张某起诉至法院称,2019年4月1日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王某所拥有的商品房一套,房款总价为100万元。合同中约定,张某在合同签订那天就支付王某定金50万元,王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张某应于2020年4月1日付清房款余款。因王某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未能进行房屋过户手续,现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点。根据当地房产价格,该商品房的市场价值高达500万元,此房价明显低于同期房价。经法官多次询问,王某陈述其因资金周转,需向张某借款50万元,以借贷的目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王某无力还款50万元,所以张某要求履行买卖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房屋的名义借款担保并不罕见,这种行为法院会如何认定呢呢?
在本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表面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其实质上是借贷关系,他们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将为借贷进行担保这一真实的意思隐藏在了买卖合同中。对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法律上认定为无效,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行为无效;对于隐藏的意思表示,则是根据借贷关系判断所以法院会以双方发生的借贷关系判定此案。
其实,本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中,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是以借贷为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一个担保,这是让与担保。当事人的这种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还不了,法院一般是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的。判决作出生效以后,如果不履行的,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拍卖的。
所以对于这种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货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当事人单独起诉要求借款人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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