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就一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上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某甲机械公司持前员工王某所写的一份欠条,到法院立案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维修费(含配件费等)欠款共计15445元。王某却称,“此款并非我欠付的,我不是债务人,不负责偿还。”
该武汉债务案中原告甲公司是以销售挖掘机并提供售后服务为主营业务。被告王某于2009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任该公司分公司的挖掘机销售代表。在任职期间,被告王某销售一台神钢挖掘机给客户高某,后挖掘机保修期间更换了四个喷油嘴,产生配件费和工时费15445元。该案中原告公司认为该费用是不属于三包范围之内的,所以坚决要收取费用,但是高某认为机器尚在三包期内而拒付该费用。2014年5月底,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到分公司盘点账目时,发现分公司没有将上述款项收回。根据原告的财务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是要扣工资的,王某作为分公司的经理,考虑不能因为客户没有付款导致同事被扣钱及原告也知道款项并非被告真正所欠,故被告出具了上述欠条,由公司财务人员带走好做账。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