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报告需要注意什么(二)
4月23日,彭某在没有和公司进行协商,也没有拿到公司批准离职报告的情况之下,自行离职。过了一个月公司起诉他多日旷工,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彭某赔偿2.9万,由法院送达传票。
最后法院也认定彭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属于协商解除,而公司没有批准,等于未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其离职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旷工,因此要承担公司因为其旷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当然这个前提是公司有证据证明损失的金额,以及这个损失是因为彭某的旷工行为造成的。
而现实中,很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确实也存在不愿意批准劳动者离职的情形,或者一拖再拖,特别是一些比较难招人代替的岗位。所以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离职自由,也保护企业不至于因突然的岗位空缺,影响生产,而规定了一个30天的缓冲期。劳动者只需要给企业三十天的时间准备去找替代的员工,无论结果怎样,劳动者都可以无条件离职的。而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请示企业批准的。
但是一旦提出需要企业批准,就变成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就督促企业赶紧批准,要么就强硬提出离职,不需要企业批准的那种。这种可能对于很多习惯向领导请示的人,很难适应,但是通过这个案例,通过别人花钱买的教训,大家应该会有更深刻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