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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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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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经销代理 |2321人看过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制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确认了间接代理制度。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当然,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后果。

2、委托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4) 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5) 不存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3、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4)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同时选择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共同相对人,且第三人在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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