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间接代理

2020-10-25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2394人看过举报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该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制度。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确认了间接代理制度。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此时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当然,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后果。

2、委托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以便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4) 受托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人;

(5) 不存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情形。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3、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第三人的选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3)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4)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中选择一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不能同时选择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共同相对人,且第三人在作出选择后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6980

  • 昨日访问量

    10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