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田先生的房屋因修路征迁,房屋已被补偿过,恰逢有人欲购买废旧预制板铺路,便准备将房屋预制板转让给该人并承诺运送至指定位置,收取了100元定金。王先生于2018年5月某日受田先生所托,拿到预付的100元,联系了徐女士、董先生夫妻二人及范先生到旧房屋处拆卸预制板,协商拆除费用为600元。当天下午,由董先生操作起重机,徐女士及范先生在旧房房顶协助拆卸预制板,当拆卸第三块预制板时,起重机侧翻,导致徐女士自房顶坠落受伤。
徐女士入住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1、多发椎体骨折;2、多发颅骨骨折;3、肺挫伤;4、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损伤等。先后在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住院期间由4人陪护,照料其伤情恢复。徐女士亲属与房主田先生、雇主王先生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便委托律师团队代理此案件。
律师团队在接到案件委托后,通过案件研讨认为:
1、田先生作为房主,与订购其预制板的人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拆卸、运送预制板是田先生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其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对施工者拆卸预制板的行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对徐女士所受损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董先生是操作起重机的人,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岗位施工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其操作不当导致起重机侧翻造成事故是导致徐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董先生与徐女士均为提供劳务者,且双方为夫妻,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徐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一级,出院后须终身护理”。律师建议徐女士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先生承担原告徐女士各项损失的30%,即191354.61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如果没有履行的话,被告还需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