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履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吗
方某在某公司工作,2019年5月22日,方某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23日解除。2019年5月31日,公司复函要求方某填写《员工离职交接审批表》并核对在职期间所涉工程的各类结算。2019年6月14日,方某向公司发送《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函的回复》,进一步明确无工作需交接,并承诺如因方某怠于工作交接而使公司蒙受损失,愿意承担相应责任。2019年6月24日,公司再一次向方某复函,继续要求方某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审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方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认为,方某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以公司的同意为前提,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以其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不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于法无据,依法判决支持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