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1日,赵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程序员职务,单位没有和他签订合同。2016年5月20日,赵先生与领导因上月薪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冲突,之后赵先生未到单位上班。
5月24日,科技公司以赵先生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6月1日,赵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经济补偿金。随后,海淀区总工会对这起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时,科技公司称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就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赵先生拒绝签订所造成的。而赵先生表示自己从未见过劳动合同,更未拒签过。因双方所描述的事实不一致,而科技公司未能拿出充分证据来说明未签劳动合同是由于赵先生拒签所致,所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赵先生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经济补偿金,工会调解员发现,科技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无故旷工三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赵先生称是由于领导口头说辞退自己才未去公司工作。根据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相关规定,且该规定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了的,劳动者知情,这是可以作为相关的依据。但也不是说只要规章制度明列了“旷工”达到多少天构成严重违纪,一旦员工符合条件就肯定能据此认定严重违纪,如果规章制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者员工的违纪情节轻微,照样不能认定员工严重违纪。所以,科技公司应向赵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