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时效
一则武汉劳动案例,尹某在某板材加工厂上班,口头约定了劳动合同,时间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因2015年板材行业经济效益滑坡,板材厂经营不善,到2016年2月已经拖欠了尹某3个月工资,尹某多次索要工资未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律师应如何解决。员工与企业之间,经常会遇到拖欠员工工资致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那么,对于员工来说,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上述劳动案件中,板材厂未在一定期限内与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因厂方一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尹某与板材厂自2015年起即已经建立起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但是由于双方之间建立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时至今日,尹某与板材厂仍存在劳动合同。板材厂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尹某可以依法申请劳动部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罚金。
该武汉劳动案中虽然根据规定尹某有权向厂方要求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不过,若是厂方提出尹某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则尹某丧失双倍工资请求的胜诉权。本案尹某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厂方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至次日起计算一年,即从2015年1月开始计算一年至2016年1月结束,及至2016年2月,仲裁时效已过,尹某丧失胜诉权。
武汉劳动案中劳动者应当明确知道与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劳动者也要谨慎使用辞职权,更不能滥用辞职权,如因此构成违约,不但不能得到赔偿,反而会被用人单位追责。法律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保护违法行为。经济补偿金既有社会性,也有补偿性,其目的就是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我是武汉律师——张律师,有劳动纠纷可与我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