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6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应某利用其担任新疆某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吩咐员工将收取的工程款转入其子名下,被其他股东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应某委托王阳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在与检察院多次沟通反应意见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建议: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将公司的资产转入自己账户或者他人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股东分红应当经过股东会书面决议。股东不能直接指定财务将公司资产转移。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有正规的借款合同及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