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5日 9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XX分公司)、本诉被告甘肃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告)XX分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宋某提起反诉,本院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审理,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分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宋金支付劳务派遣费148802.48元;2.判令被告XX分公司、XX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占用利息69704元3,判令本案的信保全费126401元由二被告承担,以以上共计152763.53元。
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将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出借给原告(反诉被告)宋某使用,原告以院派分公司的名义承揽相关业务,业务需要的人工招募及劳务费由原告(反诉被告)宋某自行承担。2019年9月25日原告(反诉被告)宋某以XX分公司的名义与新疆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承揽协议,承揽业务为西北仓储业务以及西北配送业务,协议有效期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业务承揽期间,新疆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将劳务派遣费支付给院派分公司,再由院派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宋某以发放劳务费。2020年11月初,新疆XX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所有劳务派遣费后,院派分公司却迟迟不向原告)院派分公司主张其与果售(反诉铁告)宋某约定费用为营业额的10%。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派分公司没有完成举证义务,明双方之间存在约定的合意,院应承担举正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予以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放力的若干规定》第条,中华人大民共和共如周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四
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宋某5083.6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宋某对本诉被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5.2元(原告(反诉被告)宋某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负担323.1元,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负担11.6666元;反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XX分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