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2日 8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羁押于上海盐城市四岔河监狱服刑。
被告:卜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设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被告卜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利息暂计814,800元,并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照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3.被告卜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9日被告李某向沈某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一个月,月利率3%。沈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给被告李某转账1,940,000元。被告李某未能如期偿还本金,仅断续支付几期利息共410,00元,沈某多次催要,被告李某仍拖欠。另借款期间二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李某借用被告卜某账户进行借款还款,并用于其共同生活使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李某借款,亦使用被告卜某银行账户为被告卜某购买房屋归还按揭贷款等生活支出,二被告财产混同,故被告卜某应对沈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卜某辩称,卜某既不是实际借款人亦不是用款人,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卜某与李某不存在同居关系,也不存在财产混同,故没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卜某提交的证据均是在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产生的,在银行流水当中的信用卡也是由李某使用的,在取回物品清单上有记录,沈某请求被告卜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卜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2020]法释6号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沈某借款本金1,940,000元;
二、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沈某2018年8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利息814,800元,并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
三、被告卜某对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卜某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李某进行追偿。
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