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6日 7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某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被告现居住房产系被告离职后取得房屋钥匙并从1994年一直占用使用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搬离腾空案涉房屋,并不得损坏其内部结构。
被告代理人王X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认为案外第三人系该房屋管理局管理人员,其向被告交付钥匙可视为该管理局根据该单位的福利分房政策向两被告分配房屋;对此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从案外第三人手中取得房屋钥匙并使用是案外人个人行为,且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原告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构成侵权的主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举证举证不足,判决驳回新XX某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王XX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