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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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抢劫、强奸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6日 9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江某亲属艾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江某涉嫌抢劫、强奸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抢劫罪。

1.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结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实施了抢劫行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案发当时其处于醉酒状态,迷迷糊糊跟着吴某进入了受害人家中,其没有打骂受害人也没有获得任何财物。

2)本案没有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其他客观证据,如作案工具、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如法院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则辩护人认为,在本案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系从犯,未遂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同案犯(已死亡)吴某系本案的犯意提起者,在本案中起主导和控制作用,被告人在涉案行为中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案发当日是吴某提出“出去搞一点钱”,作案工具也是吴某准备的,并且是由吴某确定的作案目标,到达作案现场后,也是由吴某将门踹开并率先控制了受害人(男),以上可知,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是吴某,对本案起主导和控制作用的也是吴某

由此可知,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的犯罪行为中只起到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刑法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本案系抢劫未遂,被告人应比照未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二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具体到本案,根据在案证据证明,本案案发过程中,并未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且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劫取到财物”的事实,故本案相关涉案行为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对被告人应比照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①本案没有在案证据如鉴定报告等,证明受害人具有“轻伤以上”的情形;②本案证明被告人“劫取到财物”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无法定案;③本案能够证明劫取到财物的证据只有受害人温某陆某的陈述,但二人陈述内容不能相互印证,且二人陈述中劫取到财物的人是同案犯吴某,现已无法查证)

二、关于强奸罪。

被告人和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本案没有指控的“轮奸”情节,不应按照“轮奸”的情节加重处罚。

首先,被告人是在搜取财物的过程中,一时冲动临时起意强奸了受害人,其与同案犯就强奸一事并无事先的犯意联络,两人没有轮奸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罪原则,本案认定强奸罪时不应认定“轮奸”的情节而加重处罚。

其次,被告人和同案犯吴某并未给对方强奸受害人(女)提供任何帮助,而是在一人强奸受害人(女)之后另一人又去实施强奸行为,因二人没有轮奸的意思联络,其相关涉案行为只能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轮奸情节,二人涉案行为构成独立的强奸犯罪。

最后,本案证明被告人和同案犯吴某先后分别强奸受害人(女)的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女)陈述,客观上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证明能力较弱,又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从证据角度的来看,不能证明本案具有“轮奸”情节。

①根据本案受害人(男)陈述证明,其并未看到强奸过程,是后来陆某告诉他的;②在案证据《鉴定文书》证明了被告人与受害人(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并无证明同案犯吴某与受害人(女)发生性关系的相关书证和物证;③在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同案犯吴某也实施了强奸行为。)

三、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综合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庭前和当庭供述,可证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酒后犯案,相对于蓄意的暴力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被告人供述,本案案发当日,“我在游戏厅里跟老板一起喝了250毫升的白酒,吴某来找我然后我们又喝了一瓶白酒”,据此可推知,当时被告人已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因醉酒致使其辨认、控制行为及对犯罪后果认知程度的能力有所减弱,其是受到同案犯吴某教唆后才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告人本人也十分的自责和后悔。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无再犯可能性。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之前并无前科,犯案后也没有继续从事任何的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较之那些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型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另在其逃匿的十几年中也都能够遵纪守法,证明其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4.被告人愿意对受害人作出赔偿或补偿。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多次表示了对受害人的自责和忏悔,也愿意认罪伏法,并愿意对受害人作出赔偿或经济补偿,反映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

综上,恳请法庭依照本案事实、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江某依法公正判决。

王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成员,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王阳律师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先后在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5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