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10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邹某不服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委托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王阳律师、尹清波律师作为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目前证据了解到的情况,认为邹某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现简单提交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邹某系乌鲁木齐欣尚清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绿城玫瑰园别墅区内的垃圾清运及垃圾箱附近的清洁工作。
其次,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邹某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区域看到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李某)在小区垃圾箱附近拾捡废品,邹某即上前询问,在此过程中,李某直接将泡沫板散落在垃圾箱周围,致使该区域脏乱,邹某在看到后上前制止并与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先动手殴打邹某,邹某被迫还击,后双方停止争执。
邹某在受伤前正在管理小区垃圾箱附近环境卫生,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而他人将泡沫板散乱在垃圾箱附近,邹某作为清洁工有阻止的义务。根据视频显示,邹某过来后先是询问情况,在李某将泡沫板全部弄乱之后,才走近制止,后李某先动手,二人才发生互相殴打行为。邹某的目的是阻止李某将垃圾箱附近卫生搞乱,是基于工作原因与李某发生争执。
最后,根据视频以及李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水磨沟区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李某陈述在二人相互争执殴打结束后,邹某左侧嘴角部位有血,能证明邹某头部受到外伤。根据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临鉴字第4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第1项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邹某脑出血及一系列后遗症与2019年10月31日事件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即诱发原因,2019年10月31日事件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20%-30%。
在本案中,首先,李某打击了邹某头部,不排除是因为头部外伤引发的"右侧基底节出血";此外,即使是因为邹某有"高血压"等自有疾病,加上当时情绪激动等引发的"右侧基底节出血",邹某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受到的事故伤害。根据鉴定意见可知,邹某的履职行为,即当时事件与目前结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因此,邹某目前情况是在履职时受到事故伤害而导致的,不能将其认定为一种突发疾病。
故,以上事实能够证明邹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且受到暴力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