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1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17日晚间,奎屯市突降暴雨。某小区南侧围墙发生倒塌,造成该小区围墙、树木、植被、道路等损失。
原告奎屯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是由于被告在2015年秋季进行绿化施工时,未充分考虑和按要求设置任何排水设施,暴雨突至时被告院内的雨水无处可排,冲毁院内的绿化黄土带造成的。要求被告对某小镇的南围墙进行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134741.89元;对某小区1号楼-3号楼之间的围墙进行加固、修复费用78326.6元;被告承担被损坏的大叶白蜡树20棵损失16000元;承担被损坏的绿地爬山虎损失28985.87元;承担被损坏的路灯和电缆损失9831.27元;承担修复和清理道路的人工和机械费用7529.4元;承担业主的大众轿车修理费用8481元加500元车膜,共计8981元。
王阳律师担任被告的代理人。
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次事故由于奎屯市突降暴雨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被告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王阳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只提供物业服务,对小区公共设施不具有所有权。原告作为开发商选定的物业公司,只是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提供者,在小区成立后就应当退出或者重新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只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者还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起诉,本案起诉适格的主体应当是小区的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