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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况:医疗鉴定的责任比例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4月30日|分类:医疗纠纷 |592人看过

打医疗官司,常常会涉及到非常专业的医学问题,法官往往难以直接作出判断。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就得委托专门机构做鉴定。

医疗鉴定要解决三个问题,三个递进关系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医方有没有过错?

如果医方有过错,第二个问题就是,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确认有因果关系,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医方过错在患者损害中的原因力大小是多少?

所以,我们在看一份鉴定意见书时,最关注的就是这个原因力大小,它几乎是直接对应着医方承担的责任大小。

那么,鉴定意见书会怎么表述这个原因力大小呢?

根据现行的规范,原因力有这么六种情况:

第一种,全部原因,也就是说患者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过错直接导致的,医方要对患方承担几乎百分之百的责任;

第二种,主要原因,这意味着患者损害虽然与其自身疾病等因素也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由于医方过错导致的;

第三种,同等原因,就是医方过错与患方自身原因对于患者损害的作用无法区分孰大孰小;

第四种,是次要原因,这表明患者损害与医疗过错有关,但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或者主要与患方因素相关;

第五种,是轻微原因,说明医方虽然有过错,但与患者损害关联度很小;

第六种,是原因力为0,也就是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不同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对于医方过错参与度或者说医方责任程度的表述会有不同的风格。

有的只是给一个定性,比如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不写具体比例;

有的呢,则会给一个范围区间,比如,主要责任常常定为60-90%,次要责任在20-40%之间;

还有的鉴定机构,会给出一个更加精确的建议,比如主要责任建议为75%或者不超过80%等等。

大家想一下,面对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那法官会怎么处理呢?

据我的经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绝大多数法官会采信鉴定意见。

对于那种只给了定性的或者是一个区间范围的,通常是按常规取中位数,比如鉴定意见是医方责任比例为30-40%,通常就按35%判 ;如果是60-90%,则判为75%。当然,法官也会基于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适度的调整。

但是,针对那种有明确建议的鉴定意见,法官更倾向于接受建议,按建议的数据进行裁判。


可能有人要说,这不是以鉴代审吗?

其实也不能这么说。首先,对于鉴定意见书这个特殊的证据,法官也会通过庭审进行甄别,那些不合法的或者依据明显不足的鉴定意见通常会被排除;其次,法官也会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判时对鉴定意见的采信会作适当的调整。

但是,无论怎么说,鉴定意见对于法官裁判医疗纠纷案件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如果你换个角度来看,法官这样做也是很符合情理的,是吧?!

好,关于这个问题就聊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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