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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之鉴定材料的提交和质证

2025-07-25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673人看过举报

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责任的明确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关于鉴定的问题很多,一旦出现问题通常医患双方会有很大分歧。但是,没有医疗损害鉴定,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极为重要。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材料的提交和质证,我们做以下简析:

一、鉴定材料的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一)材料有哪些

病历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基础,是鉴定人还原诊疗过程最主要的依据。通常,在患者方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对患者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时,最好的选择是固化证据,包括封存病历和可能反映诊疗事实的监控视频。

提供病历资料给患者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有权要求查阅或复制这些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关于复印、封存病历,什么时间可以进行没有具体规定,患者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医疗机构复印、封存已产生的病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病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如涉及到用药安全问题则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二)材料真实完整是关键

医疗机构在进行病历书写的时候应当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如实、及时书写相关病历资料,如果因病历篡改、伪造问题导致病历记载内容不能真实反映诊疗事实,会触发《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过错条款,医疗机构直接承担过错责任。在我们所经手的案件中,有一例外科手术主刀医生在手术时间出门诊未实际参与手术但在病历上手术医生是其的签名,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病历资料不能反映诊疗事实,病历真实性被否定,医院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所以,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及时书写病历,避免病历记录与真实情况不符承担责任。当然,对于患方而言真实的病历能够如实反映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这是对患方权益最大的保障。

(三)实物材料的处理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此条明确规定了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实物材料封存应由医患双方进行,由医方保管,医疗纠纷已解决或患者在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情形下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的规定。在实物封存后,如需对实物进行检验,将交由相关的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以证明实物是否存在对患者损害可能,并作为证据经质证后由法官参考适用。

二、质证

(一)质证是什么

质证,简单来说,是在鉴定前,医患双方及其他相关方经由法庭组织对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疑、辩论和核实的过程。质证时,各方都有机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问。质证是鉴定前的一道重要关卡,只有经过质证的材料,才能作为鉴材使用,是保障鉴定公正性的主要前提之一。

(二)如何质证

面对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质证。对于病历资料,首先要审查其真实性。比如,查看病历上的签名是否是医生本人所签,记录的时间是否符合实际诊疗顺序,病历记录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是否存在涂改、伪造的痕迹等。有些医疗机构可能会在病历上事后添加内容或者修改关键信息,就需要仔细辨别,如医疗机构事后修改病历与诊疗事实不符,应及时提出质疑并固化相关证据,这对确定医疗机构责任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需要判断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资格进行鉴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分析,鉴定依据是否充分、科学等。如鉴定意见做出程序违法、鉴定意见没有足够的依据、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等,鉴定意见可能会被认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三)注意要点

在质证过程中,一定要细心谨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提出的异议要有理有据,如果对某些专业问题不太了解,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医学专家的帮助,他们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发现证据中的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写在最后,医疗损害鉴定材料的提交和质证,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关键环节。真实、完整的鉴定材料是鉴定结果准确的前提,而充分、有效的质证则是保障鉴定公正性的关键。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应当认真对待这两个环节,用专业和严谨的态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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