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维权有两个核心,一个核心是围绕司法鉴定程序,另外一个核心是围绕庭审程序。那么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患者伤残程度高,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况,也势必会产生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那么司法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应该如何主张与实现呢?
一、直接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后续医疗费用的主张与司法鉴定结论实现路径
通常法院审理所能举证的相关损害要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为准,以医疗纠纷诉讼维权案件而言,一般为鉴定意见下达后的庭审程序中作为患方举证相关损失的程序。
根据《人损司法解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为了尽可能避免患方的讼累,司法解释给出的路径是要以医疗证明和鉴定结论为准。
后续治疗费的司法鉴定项目目前已被禁止。《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赔偿相关鉴定,是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也就是说并没有后续医疗费用项目的鉴定项目。
之前确有不少鉴定机构开展该项鉴定,但目前各地司法鉴定协会均明确发文要求禁止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笔者认为,该项鉴定仅属于损失评估并不属于司法鉴定,也不具有当然得科学依据和计算标准。既然司法鉴定结论不可实现,可否另辟蹊径呢?
三、后期治疗费的医疗证明实现路径
当无法形成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时候,要最大可能地说服法官。可从医疗证明角度切入。当然医疗机构不可能给出直接的后续医疗费或康复费用数额。一般高伤残患者医疗终结且评定伤残及护理依赖程度后,其也需要持久稳定的康复和治疗措施。笔者建议根据长期的康复病历中发现稳定的康复措施或药物使用方案,结合相关医疗花费明细总结形成患者稳定发生的康复及医疗花费明细,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主张适当年限的后续医疗费用,可避免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的反复讼累问题。
四、关于后续医疗费及康复费乃至护理费等主张年限问题
《人损司法解释》有较为明确法律规定,对此笔者不再赘述。司法实践中在患方低于60周岁时主张年限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可主张20年,但法院存在更倾向于先判决5年或是10年的情况。当然对于20年后患者仍然存活的情况,依然可以继续主张相关医疗及康复费用。笔者建议结合各地司法惯例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一次性多主张几年,避免后续诉累问题。
以庭审为核心的医疗纠纷维权,就是要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打破常规甚至是部分地区司法惯例,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诉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