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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之鉴定人出庭???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1日|分类:医疗纠纷 |392人看过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官大多缺乏医学专业背景,而案件事实又围绕医学知识和医疗诊疗行为展开,此时鉴定意见便成为了关键证据。但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并非天然成立,其真实性和科学性受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标准、鉴定过程的规范性以及检材的真实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疑,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在法庭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是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厘清案件事实、帮助法官清晰认定案件信息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当事人自身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可以很大程度上克服由于鉴定人缺席造成的书证中心主义,让法官直接听取鉴定人的陈述和解释,从而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依据和方法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其科学性与准确性,避免因错误或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导致误判,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法定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合理质疑,例如对鉴定所依据的医学标准、诊疗行为的判断依据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法院从案件整体情况考虑,认为鉴定人的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理解鉴定意见至关重要时,鉴定人就应当依法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证。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鉴定意见能够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审查和检验。

如果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那么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就意味着,这份鉴定意见在法律上失去了效力,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证据。此外,支付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此条法律解释规定了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如果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情形而拒绝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合法证据。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

1.出庭陈述

鉴定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庭作证。为方便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和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依法进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围绕鉴定意见的程序、内容进行必要的陈述具体包括:(1)鉴定人的资质,比如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业资格等鉴定人应当对其是否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问题作如实陈述;(2)鉴定的具体程序,比如委托鉴定的启动原因、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材料资料的提取、收集过程等;(3)鉴定意见作出的科学技术理论依据、标准等;(4)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

通过鉴定人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可以更好地完成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从形式上确认鉴定意见所反映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包括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等也便于双方当事人展开质证,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实际以实现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依法妥善化解。

2.接受询问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询问鉴定人。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也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当然,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环节,其鉴定人的询问不可随意进行,仍应围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相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在客观性方面,包括送检材料的收集、提取过程,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内容,对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进行发问,具体又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鉴定方法本身的科学性;第二个层次:鉴定方法的合理性;第三个层次:鉴定方法运用的正确性。”在关联性方面,可以就鉴定意见针对的专门性问题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关联的性质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问题进行询问。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是间接的,并且关联的性质是偶然的,那么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就比较小,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拒绝采信此鉴定意见。在合法性方面,可以就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的事由,鉴定人是否违反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询问。

三.当事人应当合理引导,有效质证

当事人在行使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时,应当保持理性和合理。在提出异议前,要认真研究鉴定意见,收集相关的证据和资料,明确自己的质疑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医学专家的帮助,从法律和医学专业角度分析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问题,确保异议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以达到有效的质证目的。

写在最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利用好鉴定人出庭的机会,使复杂的医疗纠纷问题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厘清,使司法裁判能有更明确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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