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子,终本后,先不要慌。
可以尝试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常见理由是未出资、抽逃出资、唯一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等。
除了唯一股东这种情形,其他情形取证都不容易。
以股东有没有出资为例。
如果公司成立时间早,在2013年前,可能工商档案中还有验资报告;
在2013年后成立的公司,工商档案中基本没有验资报告。
股东有无出资,只有看公司在年报中怎么填的。
有的公司乱填,明明没出资,但年报中填出了资,就不好办了。
要核实,就得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去调公司成立以来的银行流水。
至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基本上只能通过调银行流水,才能查清。
但是,申请调查令,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
调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银行流水,有的执行法官不同意;
喊债权人终本后,先提执行异议,之后找执行异议之诉环节的法官,去申请调查令。
但是,事先没调到有效证据,追加股东大概率会被裁定驳回,因为证据不足嘛;
这样一来,案子就拖入了执行异议之诉环节,比较麻烦。
其实,除了申请调查令去调证据,还有一个更为直接的方法。
就是在网上搜一下,看之前有没有人申请追加这个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有,认真看一下理由和结果。
追加成功了,债权人就可以依葫芦画瓢,以相同的理由去申请追加;
而且,查到的案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这叫做前人栽树,后人乘凉。
如果追加失败了,债权人也就死心了,不必费时费力重蹈覆辙;
当然,这只是意味着,那个案子中的追加事由不可行,可以看看有没有其他追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