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讲解之——(一)赔偿项目
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不乏发生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常常会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各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赔偿范围问题。究竟什么项目应当赔偿?每一项赔偿项目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先带您简单了解一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人身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至于生命、身体和健康权利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身体权包括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三者皆是自然人专属的人格权利(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之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若被侵权人是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纯粹受到工伤事故(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则应当且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赔偿;除此之外,被侵权人均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与计算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该条规定不够具体,下面对细分项一一进行介绍。
(一)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1、医疗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医疗费的确定方式。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对治疗必要性的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医疗费计算的时间节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后续治疗费用的主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护理费,应当注意:
(1)护理费的确定方法。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方法。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定残后的护理级别确定方法。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
4、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需要注意:
(1)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6、误工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误工费的计算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关于误工时间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造成残疾的赔偿项目
7、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需要注意两方面: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需要注意的是: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四)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
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10、死亡赔偿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需要注意: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
11、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则,需要注意:
(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3)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4)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五)精神损害赔偿
12、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需要综合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实例讲解
从以上介绍可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看上去比较简单,但是很多赔偿项目的最终计算结果是因人、因情、因时而异的,必须在个案中方能明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其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重要计算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被扶养人生活费重要计算依据)”“职工平均工资(为丧葬费重要计算依据)”等重要数据,需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确定。其中“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便于理解,以笔者所在执业地(福建省厦门市)为受诉法院为例,假设受害人张三因车祸导致十级伤残,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三每月工资为6000元,误工60天,住院30天,住院期间由护工护理;定残时45岁,父母已过世并与妻子离婚,独生子时年15岁;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于2024年6月3日。则依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调整侵权案件护理费裁判标准的通知》《厦门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规定,张三因人身损害赔偿所得赔偿大致为:
1、医疗费。此项以实际支出为准,假定为8000元。
2、护理费。厦门当地一对一完全护理为200元/天,以住院30天计,为6000元。
3、交通费。假定均在同城但无交通费凭证,但可确定4次出入院,则为30元×4次=120元。
4、营养费。假定未进行营养期鉴定,以30元/天,以住院30天计,为9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以住院30天计,为1800元。
6、误工费。月工资6000元÷30天×60天=12000元。
7、残疾赔偿金。2023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880元×20年×赔偿系数10%=14576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2023年度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411元×3年÷2人×赔偿系数10%=7111.65元。
9、精神损害赔偿金。十级伤残,在福建省区域一般支持金额为5000元。
经简单计算,受害人张三在上述情形下,大致可获得的赔偿款金额为186691.65元(8000+6000+120+900+1800+12000+145760+7111.65+5000)。
最后,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以上所作假设情形为最简单的全责型交通道路责任纠纷,仅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在现实中往往复杂得多,会涉及责任主体、司法鉴定、责任比例划分、重要数据变化、受诉法院的选择等诸多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自身精力与能力不足时,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