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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 4种常见难愈合的骨折类型伤残鉴定及三期意见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1653人看过


遭遇车祸导致骨折的患者大多会关心自己何时能够正常走路、骨折何时才能愈合、何时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及何时能够启动理赔程序。


一般情况下,骨折在2 - 3个月后基本能达到临床愈合期,届时骨折部位会具备一定的承重能力,患者可以开始进行负重训练。

然而,有些类型的骨折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反而成为人体骨折难愈合的代表。

难愈合骨折

4种常见类型

01股骨颈骨折

股骨颈骨折由于血供较少,愈合进程缓慢,容易导致骨折不愈合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这就不得不进行关节置换手术,此类型骨折会严重影响后期的生活质量。


股骨颈骨折最常见的并发症

①.股骨头缺血坏死    发生率8%~40%,股骨头缺血坏死与患者年龄、股骨头的血供、骨折移位程度、手术时间以及复位的效果等因素有关,其中股骨头的血供状态是关键因素。根据 Garden 分型,临床诊断上会结合 SPECT / CT 、动态 MRI 、激光超声多普勒等手段检测股骨颈骨折后股骨头的血供状态,从而评估股骨头缺血坏死的风险,有利于后期治疗的手术决策和早期干预。

②.骨折不愈合     随着内固定技术的进步,股骨颈骨折后骨不连已比较少见,骨不连的发生与血供、骨折复位质量、骨质疏松的程度、骨折断端的粉碎程度有关。如果复位固定骨痂愈合效果不佳致骨不连,伴有骨折碎片、旋转或成角畸形,可能会导致双下肢不等长亦或者出现骨不连,后续需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术。

往期文章:车祸后未住院没有系统性检查,直接和保险达成一次性和解赔偿协议后,后诊断为股骨颈坏死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三期意见

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

非手术治疗:休息24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休息18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2  粗隆间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

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02人体四肢长骨干骨折,理论上在进行内固定术后,待骨痂愈合即可。在后续伤残鉴定环节,一般也不会涉及活动度受限的问题。不过,以较为常见的胫骨下三分之一骨折为例,它不仅愈合困难、周期漫长,而且骨不连的发生率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该部位软组织较少,皮下直接就是骨骼,一旦受损,恢复起来十分艰难。

注意:有些伤者骨折不愈和得经过多次的植骨、内固定更换等手术后,随着时间推移也极易产生双上/下肢出现不等长情况(因个体差异恢复不同,法医鉴定时会结合临床表现症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往期文章:交通事故骨折后出现骨不连该怎么进行伤残鉴定?


三期意见

6.1.3  肱骨近端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4  肱骨干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6.1.7  桡骨头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1.9  尺骨、桡骨干骨折

尺骨或者桡骨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尺桡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 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10  桡骨远端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6.2.3  股骨干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6.2.4  股骨远端骨折

股骨髁上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股骨髁间骨折:休息12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

6.2.7  胫骨、腓骨干骨折

胫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腓骨骨折:休息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胫腓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开放性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

胫骨远端Pilon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足距骨骨折

距骨骨折后,坏死几率为45%-75%。由于距骨没有肌肉附着,当踝关节遭受严重损伤时,其血供容易受损,进而导致缺血性坏死、塌陷变形以及关节畸形。


在治疗期间,患者需要注意休息。若过早活动,不仅会影响骨折的愈合,还有可能导致再次错位。

三期意见

6.2.9  距骨骨折

距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

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2.11  足部骨折

跖骨骨折或跖跗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6.3.4  其他关节脱位

距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04腕骨的舟状骨骨折

舟骨血供较差,愈合困难,漏诊率较高。X 线检查时容易出现漏诊情况,骨折前期较难发现,若处理不当会导致移位,后期则容易发生坏死。


三期意见

6.1.11  腕骨骨折

舟状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月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休息12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其他骨折:休息90-15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 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6.1.12  掌骨、指骨骨折

掌骨骨折:休息4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指骨骨折: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6.3.4  其他关节脱位

腕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伤残鉴定时机


要知道骨折伤残鉴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临床医学诊断、伤情评估、司法程序等多个环节,而且骨折伤残鉴定的时间也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鉴定时间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一般临床体现骨折治愈的标准有: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常见伤势的不同鉴定时机: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此标准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涵盖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与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情况。在这个时机范围内进行伤残鉴定,可能会对“三期”评定产生影响,比如可能会导致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的缩短。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涵盖面部或体表瘢痕(包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损伤后引发的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出现的智力缺损、精神认知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以及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若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才进行手术,鉴定时间需相应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6-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具体时间以伤者康复治疗期终结后,经医嘱诊断:已无继续进行康复训练的必要为准。


(五)至少得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并发骨髓炎、骨不连的,则至少得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此标准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例如,股骨骨折不愈合需在术后至少9个月以上,且骨折端有硬化表现,经过至少一次手术治疗后,还需再观察6个月才能进行评估。不同骨折类型和具体情况可能有不同的鉴定时间要求。


(六)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①、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②、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③、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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