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等级鉴定
1.含义: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伤者受伤之后劳动能力的补偿,通常按照20年计算。
2.鉴定时机:伤残鉴定不是以受伤最重的状态为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规定,伤残等级是以治疗终结后是否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者缺失为依据鉴定的。所以,作为伤者方,不用担心出院后伤残鉴定会过期的情况。
3.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对应着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所以要争取较有利的伤残赔偿指数。
十级——10%
九级——20%
八级——30%
七级——40%
六级——50%
五级——60%
四级——70%
三级——80%
二级——90%
一级——100%
5.伤残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注意区分:
(1)扶养:没有身份、辈份区别,我国继承法和刑法均使用;
(2)抚养:专指长辈对晚辈的抚育、教养。
二、三期鉴定
1.含义: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对时间的评定。
2.执行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 定规范 (GA/T1193-2014)》
3.三期鉴定的意义:为解决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提供依据。在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选择任一或者几个鉴定项目。
比如5岁孩子在学校受伤鉴定时只申请护理期和营养期,不需要申请误工期限了,因为5岁的孩子是没有误工费的。有人说,虽然孩子没有误工费,但是孩子受伤大人需要照顾,也产生了误工费,怎么办?其实,按照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伤者本人的,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产生的误工费,属于护理费赔偿的范围。
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1.含义:受伤跟自身疾病的因果关系,及自身疾病跟外伤参与度的关系。交通事故中有些涉及伤病关系、因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直接按照伤残等级或者损害后果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时会涉及到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
如张三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受伤,住院第16天时突发心梗死亡,张三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后果,而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这时就会涉及到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了。
2.通常谁提出?大多数都是保险公司或者被告提出鉴定。
3.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根据司法部行政行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中的指导和意见,当损伤与疾病并存时,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作用大小,可分为六种类型: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四、护理依赖鉴定。
1.含义:指伤残者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生活自理的范围一般包括自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内容。
2.对应的伤残等级5 级以上才会考虑护理依赖。
3.护理依赖程度:指伤残者的生活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护理依赖程度分为3个级别,即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应赔偿护理费的80%)和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应赔偿护理费的50%)。
4.法律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31147-2014)》。
5.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6. 护理人数:1-2人
五、医疗费合理性鉴定及住院时间合理性鉴定。
1.对于有些医疗费明显较高、住院时间较长的案件,因对医疗费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异议,可以申请该鉴定。
2.通常谁提出?大多数都是保险公司或者被告提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