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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肱骨骨折评定伤残案例

2025-07-10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34人看过举报

肱骨骨折涉及关节活动度,建议出院六个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切勿自行委托鉴定或者轻信保险公司的内部伤残评定,建议委托正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审查核实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证件,保证利益不被侵犯。

一、伤情简介

患者于4小时前坐班车时发生车祸,伤及右上肢、左侧头部、右侧肋骨,感右上肢及右侧肋骨疼痛伴活动受限,左侧头部出血等,为求进一步诊治,来我院就诊,以“右肱骨骨折”收入院。

手术:2024 年 04月13日行肌腱、血管、神经探查术。术中见右上肢多处开放性创面,累及肱骨近端,骨折端外露;肘部多个创面韧带及皮下组织外露;前臂桡背侧可见开放创面,不规则,污染、挫伤严重,局部小动脉搏动性出血,见损伤累及浅筋膜,肌肉组织外露桡神经浅支挫伤,部分分支断裂,肌腱连续性存在;见肘关节外侧副韧带撕裂,关节囊撕裂并缺损,肘关节脱位不稳,桡神经深支挫伤见肱骨骨折端外露,污染重,断端分离移位,三角肌自肱骨止点处部分剥离、局部挫伤严重,肱二头肌肌肉撕裂。给予右上肢外固定支架固定等处理。


2024年10月18日创伤骨科门诊主诉:右脑骨外架固定6个月。现病史:患者于6个月前因交通事故行右肱骨外架固定,近日复查。专科查体:右上臂外固定架固定初步诊断:肱骨骨折术后。诊疗意见:右侧肱骨正侧位片。

二、鉴定过程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0111-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0112-2021)、《肢体运动功能评定》(SF/T0096-2021)进行检验鉴定;本次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有阅片灯、钢直尺、量角器等。

被鉴定人XXX,神志清,语明,查体合作。胸廓对称无明显畸形右肩部肌肉较健侧轻度萎缩,右上臂前外侧见四处 1.5*1.5cm 圆形手术疤痕,右肘外侧见 8cm 条状疤痕,右肘内侧见 4.5cm 条状不规则疤痕,右前臂远段背侧见 7cm 条状疤痕。右肩及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被动活动如下:

右肩前屈上举 108度,后伸56度,外展上举102度,内收29度内旋 48 度,外旋 40度(对侧左肩前屈上举 164度,后伸70度,外展上举 165度,内收 43度,内旋80度,外旋90度)。

右肘关节屈曲 135度,伸-22度;(对侧左肘关节屈曲 150 度:伸0度)。

右腕关节活动自如,与对侧无明显异常。右拇指桡背侧皮肤感觉迟钝,1-5 指活动自如,肌力正常,右腕关节活动肌力正常。

三、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XXX因车祸伤及右上肢、左侧头部、右侧肋骨等,入院见右上肢屈肘悬吊,敷料可见血性渗出,伤口创面位于前臂中远端背侧、肘部关节周围及上臂近端,皮肤软组织挫伤严重,污染重,异物残留,上臂近端可见翘起骨折端,畸形严重,压痛明显,骨异常活动明显。医院行肌腱、血管、神经探查术,术中见右上肢多处开放性创面,累及肱骨近端,骨折端外露;肘部多个创面,韧带及皮下组织外露;前臂桡背侧可见开放创面,污染、挫伤严重,肌肉组织外露,桡神经浅支挫伤,部分分支断裂,肘关节外侧副韧带撕裂,关节囊撕裂并缺损,肘关节脱位不稳,桡神经深支挫伤等,给予右上肢外固定支架固定等处理。肋骨 CT 考虑右侧第 4-11 后肋骨折。医院诊断:右肱骨开放性骨折;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上肢异物残留;头部损伤;头皮裂伤;头皮异物;头皮血肿;胸部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右 7-11 肋骨);创伤性湿肺;气胸;创伤性休克。

据此并结合鉴定人员检验情况,认定其右肱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右侧三角肌剥离并局部严重挫伤、右侧肱二头肌撕裂;右肘关节脱位并关节囊、韧带撕裂伤;右桡神经损伤;多发软组织挫裂伤;胸部多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成立。

四、伤残等级

1)XXX因故受伤致右肱骨上段(靠近上端)开放性骨折、右侧三角肌剥离并局部严重挫伤、右侧肱二头肌撕裂、右肘关节及前臂多发损伤等,经手术等临床治疗后,目前检见其右肩、肘关节活动受限明显,经计算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在 25%以上 50%以下,右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尚未达25%,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 )条之规定,目前其右肩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符合十级伤残。

2)XXX因故受伤致多发肋骨骨折,阅片见其右侧第 4-11 肋骨骨折,畸形愈合数量未达4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条之规定,其多发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五、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

上述损伤,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 7.2.2、10.2.3、10.3.2、10.4、10.8.1 及附录A之规定,结合骨折愈合情况、外固定架固定时间等因素,综合建议其误工期为 270 天(含住院期间),护理期建议为 80天(含住院期间),营养期建议为 80 天(含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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