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者因“急性脑梗死”入住某医院,治疗4天后,患者死亡。死亡诊断:1.左侧大面积脑梗死;2.肺部感染;3.呼吸衰竭;4.多脏器功能障碍。
家属提起诉讼,并对《医院预防烫伤告知书》、《医院预防跌倒/坠床告知书》、《医院预防压疮告知书》中的签字,予以否认,要求鉴定。
鉴定结果:该病历三份告知书中的签字,均非本人书写。
这样一来,因鉴定材料不真实,鉴定中心终止了对医疗事故的进一步鉴定。
由于鉴定中心退鉴,根据《民法典》1222条规定,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92058.22元。
震撼吧?
我不知道还有没有医护人员冒签过患方签名,不只冒签患方签名,我也不知道还有没有医护人员冒签过患方意见。
如果还有,真的得仔细掂量掂量了。
我非常理解医护人员的难处,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需要患方签字的医疗文书没有患方签字,这时候怎么办?空着、医院查到会扣钱,冒签、发生纠纷一票否决。
我也非常理解医院的严格,怎么会出现需要患方签字的医疗文书没有患方签字呢?严查,按规矩扣,绝不姑息。
我大胆地猜测,为了避免医院扣钱,带着侥幸心理,冒签患方签字,多数都能过关,毕竟,医院扣钱常有,医疗纠纷不常有。
可是,像上面的案例,只要出现一个,代价就极其沉重了。
虽然诊治过程可能完全没问题。
做得再好,连鉴定的机会都没有,有什么用?
能怪法院只盯着和病人转归关系不大的签字、不管诊疗过程吗?
一处造假否定所有信用,似乎,很说得通。
能怪医院严格不留情面吗?
医疗文书是法律文书,似乎,再怎么重视都不错。
那么,能怪的,就只有医护人员不能完整地完成医疗文书了。
或许医护人员也委屈,工作累,文书多,患方不配合,等等等等,都是客观原因,只不过,法院不会承认医护人员的委屈,医院也不会承认医护人员的委屈。
委屈可以有,事情必须做。
还必须做好。
我觉得吧,该签名的地方让患方签好名,该写意见的地方让患方写好意见,这无比重要。
如果从医疗文书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角度说,患方的签字甚至重于诊疗过程,至少同等重要。
当然,意外不可避免,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需要患方签字的医疗文书没有患方签字,这时候,从法律上看,宁可空着,不要冒签。
空着,最多被医院扣点儿钱,打官司也最多该文案没有告知,冒签,所有医疗文书造假,所有诊疗不被认可。
我估计,冒签患方签字之所以会发生,可能和每个医护人员对病人病情、治疗效果、潜在风险都有自己的判断有关。
而且这种判断,绝大多数时候是准确的。
可俗话不是说了嘛,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谁能确保“万一”不发生呢?
还是那句话,医护人员真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慎重慎重再慎重。
教训,往往一次就够了。
最好,别人的教训,也一次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