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金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一次性给付,一种是定期金赔偿。对于赔偿权利人来说,当然是希望以一次性给付方式给自己更有力的保障,钱在手中方为安;而赔偿义务人则更希望以定期金的形式支付,以减轻其给付压力。那么,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定期支付?定期支付方式又有何具体要求?
一、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原则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见,赔偿金的支付方式首先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双方可就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是否考虑物价变化因素、是否计算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在侵权方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且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也可分期支付。
二、可以定期金支付的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款,由赔偿义务人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以定期支付为例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版,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较常见以定期金支付的项目为后续护理费。
(一)后续医疗费、护理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八条:“……。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可见,医疗费与护理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都是后续可能长期支出的费用。
(二)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残疾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可见,此两项赔偿项目在符合条件时,是可以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的。
三、护理费、营养费的定期金方式支付之争
关于护理费、营养费是否可以定期金方式支付,司法实践中曾有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后续的护理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后续不确定的支出费用仍有以定期金方式支付的必要,但是必须充分考虑保障被侵权人利益(此情形下,被侵权人往往受伤极重,在案件中处于最弱势地位),以求在个案中实现相对公平且又无损于被侵权人利益的平衡。
四、请求以定期金支付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对此,重点把握三点:一是法律文书中应明确给付时间、方式和每期给付标准;二是给付金额应当根据统计数据的变化适时调整;三是赔偿期限可灵活调整。
(二)赔偿义务人应提出请求及提供相应担保
综上所述,以定期金方式支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后续护理费等,也仅限于如严重残疾、年老等情形,且需要由赔偿义务人请求并能够提供适当担保,实践中仍属极少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