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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4个劳动仲裁的问题,帮你正确处理劳动纠纷

发布者:王慎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915人看过举报

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3、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

4、劳动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5、用人单位有哪些举证责任?

(1)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8)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9)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10)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6、哪些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7、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8、劳动争议向哪个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9、劳动争议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

10、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1、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起算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条链接】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12、仲裁时效什么情形下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3、仲裁时效什么情形下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14、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1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6、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17、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不到庭怎么办?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1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不到庭怎么办?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19、劳动仲裁的处理时限多长?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20、哪些事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2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2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23、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24、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不履行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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